市區廉租住房配建標準出臺

青島日報訊 市政府辦公廳5月28日轉發了市國土資源房管局《關于推進市內四區廉租住房建設的意見》,該意見明確了我市廉租住房的配建要求和配建標準。
意見提出,廉租住房建設工作由市政府統籌安排,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配建的廉租住房與其所屬項目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管理。我市將根據被保障家庭的實際住房需求,合理調整保障方式,每年增加一定數量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2008至2010年,市內四區每年建籌廉租住房不少于3000套。其中,2008年各區計劃配建數量分別為:市南區配建567套、約2.84萬平方米;市北區配建1113套、約5.57萬平方米;四方區配建1020套、約5.1萬平方米;李滄區配建633套、約3.17萬平方米。主要在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中配建。
意見明確提出了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設標準及要求。按照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同時結合被保障家庭的實際需求建設一定數量的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的住房。廉租住房除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及國家、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外,要保證功能齊全、設施完善,達到基本入住條件。配建的廉租住房項目,自《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之日起,多層住宅小區應在12個月內、高層住宅小區應在24個月內竣工并將廉租住房產權移交市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廉租住房與其他住宅建設項目實行同步配套建設。配建項目用地供應時,需將廉租住房配建數量、套型面積、建設標準以及產權移交和交接時間等內容作為項目招拍掛或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的附加條件。需分期開發的項目,其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須在一期首先開工建設。
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市、區兩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擔。2008年,市內四區廉租住房建設項目估算總投資5億元,其中,市級財政投入4億元,區級財政投入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