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宣法蘭山區某企業非法存儲危險物質負責人被行政拘留

近日,蘭山區應急管理局聯合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對山東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許可,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
山東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經調查取證,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南涑河派出所對該分公司負責人李某某給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期限為202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27日。
該公司的其他違法行為另案處理。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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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09:41:32重新編輯